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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原产地补充规则解析:第三期“微小含量”

今天跟着心供网销一起来看下,RCEP 原产地规则 补充规则补充规则微小含量

RCEP原产地标准的类型补充标准 DMI”

补充标准DMI-微小含量

一、不满足《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只要该货物满足本规定的所有其他适用要求,在下列情况下,仍为原产货物:

(一)对于协调制度编码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规定的货物,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 FOB 价值的百分之十。上述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根据第三章第五条(区域价值成分计算)第三款进行计算;【办理 RCEP原产地证】

(二)对于协调制度编码第五十章至第六十三章规定的货物,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百分之十。

二、但是,在适用任何区域价值成分要求时,第一款所述的非原产材料价值应当计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中。

简单概要:

1.CTC原产标准时,若一个未超FOB价值10% 的进口材料税则与货物未发生改变时,可使用补充DMI标准。【办理RCEP 原产地证】

2.CTC原产标准时,针对第五十章纸第六十三章的货物,若一个未超该货物总重量10%的进口材料税则与货物未发生改变时,可使用补充 DMI标准。3.不适用于RVC 标准。

【举例】

办理RCEP原产地证

办理RCEP原产地证

*以上材料及价格均为模拟举例,非实际价格

解释:根据《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HS 8544项下的有接头电缆,其中非原产材料无接头电缆(HS 854449)与有接头电缆未发生税则的品目改变,因此不能直接使用CTC规则。

由于插头(HS853669 )与货物发生税则的品目改变,且无接头电缆(HS854449 )不超过货物FOB价格10%,因此可将无接头电缆认定为属于微小含量,可视为微小含量且税则改变的原产地规则。

上海心海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为广大进出口商提供以通关为核心的一站式跨境供应链服务,10年专业办理 RCEP原产地证服务经验,专业为您解决的办理RCEP原产地证各种事项。办理 RCEP 原产地证 服务热线:400-803-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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