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商品归类 浅析:穿孔钢铁制平板轧材
钢铁制平板轧材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能够见到,用途非常广,海关对于平板轧材的定义也非常明确,根据第72章章注一(十),满足下述几个条件即可定义为平板轧材:
1、截面为矩形(正方形除外)并且非连续铸造的或经初步热轧或锻造粗制成形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形状实心轧制产品:以及
2、层叠的卷材;或
3、平直形状,其厚度如果在4.75毫米以下,则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其厚度如果在 4.75毫米及以上,其宽度应超过150毫米,并且至少应为厚度的两倍。
根据海关的规定,平板轧材包括直接轧制而成并有凸起式样(例如,凹槽、肋条形、格槽、珠粒、菱形)的产品以及穿孔、抛光或制成瓦楞形的产品,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按理说,这种产品的商品归类应该很明确,之前笔者也认为是这样的,直到遇到了下面这个产品。
话不多说,先上图:
该产品平直形状,宽200mm,长4m ,厚度50mm,有两个直通孔,孔径30mm ,产品冷轧成形,表面打磨后用钻孔机钻孔而成,用于木材加工机器的基座安装。该产品的外观尺寸、加工工艺,都符合平板轧材的定义,那问题来了,有这么大两个直孔,还能不能按照平板轧材做商品归类?还是属于异型材?
我们首先要排除的是空心异型材,因为海关《注释》在第73章总注释上很明确的表述空心异型材首先要满足: “全长横截面相同并只有一个闭合空间的同心中空产品”,该产品不止只有一个同心中空。
其次,看下这个商品是否还是属于平板轧材。通常来说,笔者印象中的打孔的平板轧材应该是这样的,
或者这样的,
笔者认为,平板轧材打孔的目的主要是用于后续安装使用时候方便定位,孔的尺寸较小,成品也不是制成特定形状以孔为主要用途(比如网眼钢铁板),而本产品的孔直径大,深度深,似乎已经超出了平板轧材打孔的目的。
后经笔者继续了解,此产品适用的木材加工的机器是加工整根原木的,机器长度接近50m,此产品作为加工机器的基座支撑件,打这种空洞是为了更紧密的固定位置以及钢板之间的拼接,减少机器使用时候产生的震动,孔并不是此产品的基本用途。
笔者再回过头来看海关对于平板轧材的定义,其中并没有说明打孔的具体要求,也就是说,此产品的加工程度、外观形态等并没有超出平板轧材的定义,排他条款中也没有类似商品的影子,所以此产品还是应该按照钢铁制平板轧材归入第72 章。
至于异型材,根据第72章章注一(十三)对于异型材的定义: “ 不符合上述(九)、(十)、(十一)、(十二)款或“丝 ” 定义,但其全长截面均为同样形状的实心产品。”,既然该产品符合平板轧材,就不考虑归入异型材的税号了。
以上就是笔者对于此商品归类的思路,不足之处还望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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