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进口食品就不得不提到进口食品标签的问题,对于食品标签国家有明确的法律和法规。
3.进口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网络销售,法律法规要求其应当在网站或网页显著位置上公示哪些材料?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 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 ,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 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4.对委托生产的进口食品标签标志,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对其怎样进行标注?
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标志除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标签标识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6.1.3 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