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着心海供应链一起来看下,RCEP 原产地 规则实体性规定—补充规则之:累计规则
RCEP原产地标准的类型“补充标准 ACU”
补充标准ACU-累计规则
一、除协定另有规定外,符合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规定的原产地要求且在另一缔约方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办理RCEP原产地证】
二、缔约方应当自本协定对所有签署国生效之日起审议本条。本项审议将考虑将第一款中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除缔约方另有共识外,缔约方应当自开始之日起五年内结束审议。
简单概要:当生产使用的原产材料不满足区域价值成分40时,可将协定下国家的材料作补充原产材料。【办理 RCEP原产地证】
举例:
解释:根据《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HS: 8544项下的有接头电缆,其中非原产材料无接头电缆(HS: 854449)与有接头电缆未发生税则的品目改变,因此不能使用CTC规则。
根据区域价值成分计算公式(扣减或累加)得出原产成分小于40%,因此不能使用 RVC规则。
根据补充标准ACU规则,可将原产地为日本的插头(HS :853669)视为原产材料,因此可使用RVC ACU 作为原产规则。【办理RCEP原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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