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规则补充规则—补充规则 —生产用材料,跟着心海供应链一起来看下,需要RCEP 原产地证代办 欢迎来电咨询。
补充规则—生产用材料
第十二条生产用材料如果非原产材料经过加工后符合本章要求,则无论该材料是否为后续货物的生产商生产,在确定后续生产货物的原产资格时,该材料应当被视为原产材料。
1、采用区域价值成分规则时,不考虑原产材料中的非原产成分的价值。
2、采用税则归类改变规则时,不考虑已经获得原产材料中的非原产成分是否满足规则归类改变。
3、采用特定加工工序规则时,不考虑对原产材料中的非原产成分所实施的工序。【RCEP 原产地证代办】
【举例】
如上图所示,假设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的RCEP原产资格判定标准都是 “区域价值成分40”。此时,是否懂得使用“ 生产用材料”规则将决定该最终产品能否顺利获得RCEP 原产资格。【RCEP原产地证代办】
不使用“生产用材料”规则
根据区域价值成分的“间接/扣减公式” 计算得出最终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20-5-8) /20=35%,未达到“区域价值成分40” 的标准,无法获得RCEP原产资格。
使用“生产用材料”规则
根据区域价值成分的“间接/扣减公式” 计算得出中间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10-5) /10=50%,符合“区域价值成分40” 的标准,即该中间产品满足RCEP原产资格。【RCEP 原产地证代办】
将该满足RCEP原产资格的中间产品与非原产材料C 和原产材料D进行再生产,此时在计算最终产品区域价值成分时,非原产材料B 的价值将不再考虑,即最终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20-8 )/20=60%,符合“区域价值成分 40”的标准,即最终产品满足RCEP原产资格。【 RCEP原产地证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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