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试行),原产地证代办服务热线:400-803-2328
第 1 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1 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国家。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第 2 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已知)
此栏应列明所有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国家。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的,可在该栏填写 “ AVAILABLE TO THE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的,填写“SAME”。生产商不明的,可填写“UNKNOWN”。原产地证代办,代办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代办理
第 3 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填写新西兰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第 4 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其它运输方式。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港口,卸货口岸应为新西兰港口。
1 本说明中,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第 5 栏:供官方使用此栏留空。
第 6 栏:备注
如有需求,此栏可注明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有关信息。
第 7 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但不得超过 20 项。原产地证代办,代办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代办理
第 8 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如没有唛头及包装号, 应填“ N/M ” 或 “ NO MARKS AND
NUMBERS。”
如填制空间不够或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
写“SEE ATTACHMENT,” 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
A4 白纸打印唛头( 盖骑缝章)。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AS BILL OF LADING、ASCOLOR LABEL 等不能作唛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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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栏:包装数量及种类、货物描述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货物无包装的,
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 如“ NUDE
CARGO”、“IN BULK”、“HANGING GARMENTS”等。
第 10 栏:HS 编码
此栏填写第 9 栏货物名称对应的 6 位 HS 编码。第 11 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根据《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十条(完全获得货物)及附件五(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在一方境内完成获得或生产的, 填写“WO”。原产地证代办,代办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代办理
2.货物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符合协定第四章第一节(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填写“WP”;
3.货物在一方或双方境内,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
《协定》附件五《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且符合其所适用的《协定》第四章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的其他规定的, 填写“PSR”;原产地证代办,代办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代办理
4.货物在一方或双方境内,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协定附件五《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的区域价值成分
(RVC)要求,且符合其所适用的《协定》第四章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的其他规定的,填写“PSR”+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如“PSR”50%。原产地证代办,代办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代办理
第 12 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应填写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 “SETS”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并标明“N.W.”(NET WEIGHT)。
第 13 栏: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金额
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应与清关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 4 栏离港日期和第14、15 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
第 14 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 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生产国国名应为“CHINA”,进口国国名应填写“NEW ZEALAND”。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第 15 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 并在证书正本和交给申请人的副本上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其它要求:
1.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申请人可根据需要填写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名称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等信息, 填写的非缔约方经营者信息打印时自动生成在特殊描述条 款栏。中国、新西兰境内企业不属于非缔约方经营者。原产地证代办,代办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代办理
2.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时,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为 0;, 含非原产成分时,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大于 0。原产地证代办,代办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代办理
3.应如实填写每项产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7
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原产地证代办,代办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代办理
证书补发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出运前申 请,不得补发。
证书更改:
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可自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证书更改。
出口商确认未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原证书的,可办理电子更改。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详细填写并提交更改/重发申请书。除申请更改的栏目、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更改内容和实际日期外,更改证书其它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收回并作废原证书。原证书已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的,应办理手工更改。申请人应提交纸质更改申请说明(更改申请书应注明修改原因及修改内容)和原证书正副本。签证人员在证书上先将错误信息以横线划
去,在旁边空白处手写正确的内容,在更改后的内容周围加“***”截止符并加盖原产地 ORIGIN 印章。签证人员应将更改申请书及更改后的证书复印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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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重发:
申请人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时,如果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可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申请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除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外,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证书上自动标注 “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DATED
.”字样。原产地证代办,代办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代办理
证书更改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且需要更改的,如果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则可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申请更改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原产地证代办,代办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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