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口清关什么时候可以自报自缴?心海供应链小编了解到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4号的规定,自2018年4月10日起,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均可适用“自报自缴”模式。
“自报自缴”是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以企业诚信管理为前提,由进出口企业、单位依法如实、规范、正确申报报关单税收要素,并自主计算、申报税费后自行缴税。
“自报自缴”是海关为守法企业提供快速通关服务的便利措施,可进一步缩短货物通关时间,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是海关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厘清关企责任边界。
“自报自缴”的试点范围是什么?
在试点阶段,除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进口货物外,企业进口符合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规定范围货物的,可参与“自报自缴”试点。
同时,有纸通关模式暂不纳入此次企业“自报自缴”试点范围。
“自报自缴”的税款支付方式有哪些?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报关单已受理/通关无纸化审结”回执后,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
电子支付模式:选择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担保模式的,进出口企业、单位登录电子支付平台查询电子税费信息,并确认支付,申报地海关现场按相关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柜台支付模式:选择柜台支付模式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收到申报地海关现场打印的纸质税款缴款书后,到银行柜台办理税费缴纳手续。
汇总征税模式: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海关通关系统自动扣减相应担保额度后,进出口企业、单位按汇总征税相关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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