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多功能商品的主要功能时,是否应该优先去考虑产品的设计初衷?
像:“无人机 ”到底是“会飞的照相机 ”还是“带照相机的飞行器 ”?
如归为“带照相机的飞行器” 、按“飞行器”监管,各国的贸易管制条件将非常严格;
如归为“会飞的照相机” 、按“照相机”监管,则有利于我国 “无人机”进入民用市场。
2018年9月,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认定,中国的“ 大疆无人机”归类为“会飞的照相机 ”,我国“无人机” 产品由此获得国际贸易“通行证”。
商品归类申请 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可见一斑。同时,由于《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标准与行业标准存在差异、海关归类标准较为原则、进出口商品种类庞杂等原因,商品归类历来是专业性极强的技术领域,今天想提出一个新观点,商品的设计初衷,在归类需要判断主要功能或者主要用途时,是否可以作为判断其主要性的依据?
参考商品一、四合一临时停车牌(带安全锤)
材质:合金钢;用途:车载手机支架,能显示车主手机号(滚轮设定),底座中有破窗锤和香薰条;功能:显示挪车手机号、破窗、手机支架、植物香薰提神醒脑;适用车型:通用各类家用车;
在本商品归类申请上有争议的,大概就是品目3307、7326 、8205、8310四个税号,也就是香薰、支架、破窗锤、铭牌四种功能,四项功能可能同等重要,最后根据总规则三(三)按铭牌归类,有理有据,问题不大。
大家有没有从设计初衷来做商品归类申请的想法呢?当这个临时停车牌被设计出来的时候,他首先需要解决买家什么需求?是解决买家临时停车,能够显示自己的手机号码,让被挡住车的人能够第一时间看到并联络你的功能。如图
而车载香薰,一般就是车用香水的衍生品,一般放在出风口。
车载手机支架,一般插在出风口或者中控台上,主要用于固定手机。
破窗锤,常见于公交车和地铁,用于紧急时刻砸窗逃生用。
而本次商品归类申请的商品,其设计的主要目的是停车时显示自己手机号,生产商为了增加市场竞争力,将另外3种功能 “融合”给了停车牌,使其成为了一个多功能的商品。所以我认为,该商品的主要功能仍然是那个小小的铭牌,纵然是归类结果与总规则三(三)一致,但是我个人观点是用总规则一直接归入品目 8310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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