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期报关中超期未报关货物海关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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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第91号令)第二条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就有权依法提取变卖进口货物(超过十四日但未满三个月的,海关依 据有关规定按日征收滞报金),这是《海关法》赋予海关在货物通关监管方面的一项法定职权,其目的在于:第一,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提高行政监管效率;第二,以变卖款项抵缴税款,强制进口货物收货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保证进口关税及时征缴入库;第三,督促进口货物收货人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履行申报义务,避免因货物长期滞留口岸不能及时投入使用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浪费。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海关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关于"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的规定,如果超期未报关的进口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商品,海关对上述货物的处理不受三个月滞报期限的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依法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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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关如何变卖处理超期未报关货物
根据《海关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海关变卖处理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报关的进口货物应遵循以下原则:--以公开拍卖为基本处置原则。除因特殊原因不能公开拍卖的货物外,海关提取变卖超期未报关货物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委托有权拍卖的专门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滞报货物进行公开拍卖,确保被变卖货物以合理价格成交,保障国家利益及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变卖所得款项应扣除有关费用。海关对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变卖处理行为就法律性质而言属于强制收货人履行申报义务、办理进口手续的措施,收货人在正常通关环节所须承担的缴纳税款及货物运输、储存、装卸等费用的义务不能因海关对货物变卖处理而得以免除。上海超期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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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货人不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海关有权从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变卖款项中扣除有关费用,代收货人执行部分法定义务。这些费用包括:货物的运输、装卸和储存费用;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货物被提取变卖前已产生的滞报金。此外,海关在变卖处理货物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委托拍卖机构的手续费)也应从变卖所得款项中扣除。变卖余款应发还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海关对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变卖处理行为属于对不履行法定申报义务的收货人施加的强制措施,并非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制裁行为(现行《海关法》未将超期未报关行为视为违法行为并规定相应罚则),上海超期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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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超期未报关货物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剩余款项,海关应发还具备特定资格和条件的当事人(有关资格和条件下文论述)。上海超期报关 快件报关 上海报关公司
根据《海关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变卖余款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申请人不符合发还条件的,余款上缴国库。 上海超期报关 快件报关 上海报关公司
具备哪些条件有权申领变卖余款 根据《海关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只有具备以下条件的当事人,才有权申领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变卖余款。上海超期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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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具备海关法中"收货人"的主体资格。作为海关行政执法范畴中的特定概念,《海关法》及有关海关规章对"收货人"这一概念的含义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根据《海关法》的立法原义及海关总署第91号令(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海关法上的"收货人"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登记或核准具有货物进口经营资格,并经海关报关注册登记的实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即具备"收货人"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有权申领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变卖余款。 --必须就余款发还问题主动向海关提出申请。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超期未报关货物变卖余款的退还程序以收货人提出申请为启动要件,如果收货人未就有关问题提出申请,海关没有主动向收货人退还变卖余款的义务。 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发还余款。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要求发还超期未报关货物变卖余款的收货人必须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海关有权拒绝发还余款。必须履行交验许可证件的法定义务。海关对超期未报关货物进行变卖处理,并不免除收货人在货物进口环节应尽的其他法律义务。如果滞报货物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商品,要求海关发还变卖余款的当事人除须满足上述条件外,还要履行提交进口货物许可证件的法定义务,否则余款不予发还,全部上缴国库。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本案境外D银行虽然在规定期限内向某海关申请发还超期未报关进口钢材(国家限制进口货物)的变卖余款,但该银行并非实际进口货物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我国境内法人或组织,不属于海关法中的"收货人",亦不能提交进口钢材所需的许可证件,因此,D银行不具备《海关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申领变卖余款的资格条件,某海关据此作出不予发还余款决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复议机关应予维持。 上海超期报关 快件报关 上海报关公司
文章转自:中欧船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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