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
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公告,发布了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报关退运货物的税收规定。
对自2020年1
月1日起至 2020年
12月31日申报出口报关,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
导致的出口报关,自出口之日起1 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
退运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同时,公告也明确了退运货物税收规定实施中有关出口报关手续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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