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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指定口岸和指定监管场地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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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指定口岸和指定监管场地监管制度

食品进口清关公司

一、制度概述

海关可以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指定口岸进口,指定监管场地检查。指定口岸、指定监管场地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二、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等。

三、流程介绍

01、适用产品

进境肉类、冰鲜水产品、粮食(大米除外)等。

02、指定监管作业场所监管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海关可以对部分食品实行指定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

03、进口食品指定或者认可场所监管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必须经海关允许,并按照海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04、大宗散装进口食品监管

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四、海关小提示

可登陆海关总署官方网站,通过“首页>专题专栏> 业务专栏>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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