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口样品,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模式:
1.一般贸易报关出口
2.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
3.非报关快递出口
心供提示:原货样广告A和货样广告B报关模式已经取消,统一修改为“货样广告品”。
相关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7号(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现对监管方式代码“3010”(货样广告品A)和“3039”(货样广告品B)的名称和适用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监管方式代码“3010”,简称“货样广告品”,全称“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和驻华商业机构不复运出口的进口陈列样品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二、取消监管方式代码“3039”(货样广告品B)。
下面详解三种模式出口样品的账务处理,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
(一)、一般贸易报关 出口
采取一般贸易报关出口样品时,企业需向客户收取样品费用,样品出口直接作为正常出口货物来操作,出口后可以申请退税。
账务处理:直接确认收入成本、申请出口退税。
注意:采用一般贸易报关出口样品时,外贸企业需取得样品的进货发票,如果没有取得样品的进货发票,没法申请退税或免税,只能视同内销征税。
(二)、货样广告品报关 出口
自2016年7月1日起,原货样广告A和货样广告B报关模式已经取消,统一修改为“货样广告品”,全称为“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注意: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只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论是否收取外汇都可以。
按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的样品,如果是向客户收取样品费的,可以确认出口收入并申请退税;
也可以直接走销售费用,增值税享受免税;
如果是免费提供给客户的,则直接确认销售费用并申报免税即可。
确认销售费用的,需要注意所得数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调整收入成本。
(三)、非报关快递 出口
非报关快递出口,指由快递公司报关(集中申报)出口,即海关信息不显示出口企业。
相关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19号(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货物可直接走非报关快递。
非报关快递出口模式适合免费赠送的样品,即不收汇也不报关。
账务处理: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确认销售费用、汇算清缴时所得税视同销售调整收入成本。
当然,也有一些企业暂按预收款处理,等实际货物出口时,调整出口报关金额,把原来的样品金额并入以后的出口金额中报关出口。